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03民初15420号
原告:***,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街办泰和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康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代***被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