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03民初15420号
原告:***,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街办泰和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康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代***被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