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231财保4号
申请人:四川翔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翔太电子有限公司于2024年02月26日向阿坝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478700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四川翔太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担保,(保险单号:2510900004990024000××××)。申请人已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账号为5116********)和四川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账号为5116********)内存款共计14787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翔太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