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万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乐鱼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99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支兰荣。
被执行人河南乐鱼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河南万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南乐鱼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乐鱼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万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81500元,违约金67366.88元,并支付2017年9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81500元为本金,按照日0.5‰从2017年9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对被告河南乐鱼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乐鱼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万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09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乐鱼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河南乐鱼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4、传统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99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