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万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荣业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5执恢7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百脑汇1301室。
法定代表人支兰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荣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院新派电脑城D区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
河南万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郑州荣业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州荣业科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万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恢7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商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