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6650号
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对原告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洞见市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05民初166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05民初1665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3635元由原告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270元由原告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