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8195号
原告: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开发区建设路与104国道交汇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34451517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优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振兴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695418496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优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欠原告货款14026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起诉日起支付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