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亿冠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36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亿冠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ENW06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经济开发区建设路与104国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344515171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亿冠维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做出(2021)鲁0305财保36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2月8日,申请人山东亿冠维化工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