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667号
原告:达进东方照明(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茶光村工业园2栋5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0879X5。
法定代表人:曾拥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大钧,广东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晖晖,广东创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仟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7号701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7772571D。
法定代表人:张猛。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进东方照明(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仟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东仟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277444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原告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774442元,担保期限至担保查封的财产解封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东仟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77444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詹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