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光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光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万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704民初1440号
原告:江门市新光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永达一路13号2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谭栢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寒光,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三路38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子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英,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万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翠峰街199号(顺景园)第二层4栋201。
法定代表人:李亿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伏祥,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亿元,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敏,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文,男,1969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先涛,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明,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新光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盛安公司)、珠海市万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亿元、陈伟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盛安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认为涉案合同是以盛安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但盛安公司实际上是代表李亿元、陈伟文在内的外海石场项目合伙经营各方与原告签订的,盛安公司与李亿元、陈伟文的合伙纠纷一案[(2016)粤0704民初1653号]正在审理中,必须在上述案件中查清盛安公司与李亿元、陈伟文的具体关系,才能在本案中对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清晰、公平的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是原告与盛安公司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涉案合同对原告与盛安公司均有约束力,且原告仅主张盛安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盛安公司与其他被告之间的是否是合伙关系与盛安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没有直接关系,本案无须以(2016)粤0704民初165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被告盛安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姚佳纯
人民陪审员  林锡光
人民陪审员  温佩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