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长康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双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长康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3330号
原告:广州双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5505807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中长康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71248729-1。
法定代表人:*枚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东升,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双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长康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反诉申请。现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以及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双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广州双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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