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9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顺县长寨街道长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9009823185J。
负责人:蒋家富,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朝秀。
被执行人: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067713961Y。
负责人:岑林玲。
被执行人: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886号1单元20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026780。
法定代表人:岑林玲。
被执行人:岑林玲,女,1969年10月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顺分公司、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岑林玲行政非诉一案,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人社监理(罚)字[2019]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该决定书确认:一、缴纳罚款8000元;二、支付罗兰等9人的工资67519元;三、承担案件审查费50元、执行费1033元。因义务人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顺分公司未履行缴纳行政罚款及支付工资义务,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黔2729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顺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行政罚款8000元,支付罗兰等9人的工资67519元,负担审查费50元,执行费1033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2.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顺分公司系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且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由岑林玲一人出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追加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岑林玲为本案被执行人。向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岑林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行政罚款8000元,支付罗兰等9人的工资67519元,负担审查费50元,执行费1033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3.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经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财产。
4.本院依法对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顺分公司、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岑林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新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755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顺分公司、贵州润芝霖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岑林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翠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丽
书记员 陆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