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2515号
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经济开发区富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185235135。
法定代表人:季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9M2U05。
法定代表人:韩成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燕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