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2519号
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启东经济开发区富源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季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东,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安丰营村委会下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杨利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瑜、和丽芳,云南嘉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660元,减半收取为1330元,由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