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0429号
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富源路16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185235135。
法定代表人:季向东,总经理。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025574Y。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三联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