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晋1122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交城县坡底道。
法定代表人田秀云,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山西汾西香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住交城县宁兴小区。
本院在执行(2016)交国土资(罚)字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交城县国土资源局(2016)交国土资(罚)字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广声
审判员 贾联明
审判员 赵青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