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西香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山西汾西香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晋1122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交城县坡底道。
法定代表人田秀云,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山西汾西香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住交城县宁兴小区。
本院在执行交国土资(监)字【2016】第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交国土资(监)字【2016】第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广声
审判员  贾联明
审判员  赵青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