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0781行初8号
原告河北师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3号楼四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榆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庞争光,职务局长。
被告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龙湖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第三人孟冠男,男。
第三人河北筷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26号凯嘉大厦商务楼11A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师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河北师慧电子科技有限供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师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师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闫晓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年庭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