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3民初648号之二
原告: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经济开发区财富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9739526-7。
诉讼代表人: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章卫国,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宇蔚,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红星广场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58534815J(1-5)。
法定代表人:许贤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鹏飞,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茹珠,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水,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泥,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光宏,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现住安徽省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翟光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翟光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对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翟光宏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翟光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7元,减半收取2883.5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03.5元,由原告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缪宏斌
人民陪审员 程翠兰
人民陪审员 潘迎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