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21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勤,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东,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红星广场门面房4号。
法定代表人:许贤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华,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审被告: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红星路120号128室。
诉讼代表人:桂林,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3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与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已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一审认定系为***借给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错误。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储全胜
审 判 员 胡继泽
审 判 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缘希
书 记 员 张庆茹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