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18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红星广场门面房4号。
法定代表人:许贤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华,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审被告: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红星路120号128室。
诉讼代表人:桂林,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3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与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开具了收据,双方已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虽**此后与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但该协议系就房屋真实价款数额及对芜湖中院执行异议结果所作的处理约定,并不意味着双方同意不再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更不意味着《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为债的担保。3、**作为案涉房屋的购房户的身份和权益,已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380元,减半收取266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储全胜
审 判 员 胡继泽
审 判 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陶缘希
书 记 员 张庆茹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