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合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段华生、澜沧合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802民初625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10月12日,汉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段华生,男,生于1969年1月21日,汉族,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澜沧合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218530223J)。
住所地:普洱市澜沧县勐朗镇东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澜沧天注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218532587L)。
住所地:普洱市澜沧县勐朗镇思澜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诉被告段华生、澜沧合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澜沧天注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以与三被告、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2.00元,减半收取16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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