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合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澜沧合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执2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4月9日生,住所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澜沧合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澜沧县勐朗镇东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218530223J。
法定代表人:杨万勤,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澜沧合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自行支付的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案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终结(2020)云2901执25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杨建伟
审判员  周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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