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蒙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华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蒙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0787号

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8号1幢3层101-44、101-45。

法定代表人:武永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蒙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号龙腾新世界1幢21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职务不祥。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蒙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94元,减半收取计5447元,由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增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