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808950502,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琵琶山北路9-1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申请人银行员工,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张**,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钟*,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王**,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徐**,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汪**,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执行人: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35146355。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楼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江山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3159208T。住所地:济宁市兴唐经典梦园欣苑沿街2号商务楼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619932450。住所地:济宁市仙营福利院小区4号楼东起17号。 法定代表人:徐**,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钟*、王**、徐**、汪**、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济宁江山经贸有限公司、济***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鲁089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钟*、王**、徐**、汪**、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济宁江山经贸有限公司、济***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8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济宁江山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汇票承兑汇票垫付款2,941,738.3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以2,941,738.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执行人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济***经贸有限公司、张**、钟*、王**、徐**、汪**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167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宁江山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济***经贸有限公司、张**、钟*、王**、徐**、汪**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2022年9月23日、2022年10月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宁江山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济***经贸有限公司、张**、钟*、王**、徐**、汪**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发起人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房产,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济宁江山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济***经贸有限公司、张**、钟*、王**、徐**、汪**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16,811元,已扣划至法院,抵扣案件受理费及部分保全费。2022年11月4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宁江山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济***经贸有限公司、张**、钟*、王**、徐**、汪**作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宁江山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济***经贸有限公司、张**、钟*、王**、徐**、汪**展开线下调查:一、2022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济宁江山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济***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名下有位于来鹤小区沿街商3号楼西数第四、五间一至三层营业房;被执行人张**、钟*名下有位于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1号SOHO一**十四层1414号;被执行人王**名下有与***共有的位于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号楼东**二十七层****号、位于××小区××路××层××房××路××号××小区××号楼××**××层西户;被执行人徐**、汪**名下有位于济宁北湖恒大名都**号楼******层**-****号、位于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号楼东**二十八层****号,2022年10月19日进行查封,均为轮候查封;二、2022年10月20日通过济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济宁江山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张**、钟*、王**、徐**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济***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为鲁H9××**、鲁HW××**、鲁HY××**、鲁HW××**;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为鲁HW××**、鲁HZ××**,2022年10月20日进行查封,均为首封,但车辆并未实际控制;三、2022年11月1日本院工作人员去到来鹤小区进行线下调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并询问,张**称,系济宁江山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系其妻子,现在公司已经不经营了,夫妻俩均知道该银行借款,但是现在无力偿还该借款,积极努力与银行协商还款,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外也没有未清收的债权;同日,本院工作人员去到华信小区进行线下调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并询问,王**称现在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知道该银行借款,但是现在无力偿还该借款,积极努力与银行协商还款,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外也没有未清收的债权;同日,本院工作人员去到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济宁市太白楼中路75号进行线下调查,该地址的经营场所为国美电器,通过电话联系到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并找到***询问,现在公司已经不经营了,知道该银行借款,但是现在无力偿还该借款,积极努力与银行协商还款,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外也没有未清收的债权;同日,本院工作人员去到济***经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济宁市仙营福利院小区4号楼东起17号进行线下调查,向小区物业了解到,该小区并没有4号楼,只有1、2号楼,后通过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徐**、汪*轩,徐**、汪**称现在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知道该银行借款,但是现在无力偿还该借款,积极努力与银行协商还款,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外也没有未清收的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钟*、王**、徐**、汪**、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济宁江山经贸有限公司、济***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钟*、王**、徐**、汪**、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济宁江山经贸有限公司、济***经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约谈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