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11民初202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楼中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351463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未偿还于2012年2月9日、2012年3月2日、2013年11月14日和2015年3月20日借款共计120万元,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其中5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7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15%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20万元且至今没有偿还属实,上述借款利息已经支付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本金7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被告济宁市天安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仝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