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3985号
原告:玉苏普喀迪尔·图尔贡,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前锋南路81号1栋5层C区。
法定代表人:郭海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增胜,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原告玉苏普喀迪尔·图尔贡与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增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玉苏普喀迪尔·图尔贡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苏普喀迪尔·图尔贡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苏普喀迪尔·图尔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玉苏普喀迪尔·图尔贡负担。
审判员 西尔艾力·雪合来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木克热木 ·苏里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