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918号 原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锋南路81号1栋5层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莎车县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男,1971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判决做出前,原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交纳6664.2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5514.22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向原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  文  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于  海  鹏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苟  双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