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中宏建筑配套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7民初959号
原告:金华中宏建筑配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988号。
法定代表人:章汝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智,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黄山路四弄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曙,男,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华中宏建筑配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以与被告已协商一致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中宏建筑配套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中宏建筑配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中宏建筑配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美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楼晓瑛
代书记员 陈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