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民终4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黄山路四弄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芬、楼兵旭,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区(电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文华,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深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广深物流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12元,减半收取44206元,由上诉人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国军
审判员马美华
审判员黄晖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吕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