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3038号
原告:浙江力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桔海二路30号1幢。
负责人:郑荣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毅,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永康市东城城北东路10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吕征宇。
原告浙江力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力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力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力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力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韩广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卢燕
代书记员 关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