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市东城贵妃金属材料经营部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7019号
原告:永康市东城贵妃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的办公楼**西侧一间。
负责人:李贵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铭,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冰,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叶青,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辉,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珊,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城北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吕征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魏能,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燕,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路**内第**iv>
法定代表人:徐美宜。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东城贵妃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永康市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东城贵妃金属材料经营部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东城贵妃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东城贵妃金属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黄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吕华杰
代书记员 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