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天睿建设有限公司

永康市江南李金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永康市天睿建设有限公司、倪正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4民初2614号
原告永康市江南李金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江滨路(路边溪滩)。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天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金胜路345号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江南李金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永康市天睿建设有限公司、倪正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江南李金发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江南李金发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