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181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北安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良,黑龙江省仲伟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安市谷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安市谷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1执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印文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