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181民初2098号
原告:北安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和平区热力公司家属楼2号楼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5698656668。
法定代表人:李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凤,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北新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000MB0385684B。
负责人:刘亚波。
原告北安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安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安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安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计1204元,由北安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秀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