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民初254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雨,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县。
被告:**,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县。
被告:杨超,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北安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6道街绿海家园**楼西侧**门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5698656668。
法定代表人:李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凤,该公司出纳员。
原告***与被告***、**、杨超、北安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108.00元,减半收取计15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亮
审 判 员 刘秀丽
人民陪审员 张 赫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