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民终69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项目经理,住北安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雨,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孙吴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庆,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孙吴县。
一审被告:北安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和平区热力公司家属楼**楼**。
法定代表人:李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男,该公司业务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庆及一审被告北安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与**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在无明确事实的前提下,以**向***给付过人工费便认定其承继了***与***的劳务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应当重新确定。若依据现有事实无法查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已完工程”的范围内确定工程价款。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柳怡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张可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