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186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予,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721811622。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411817172。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登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平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某东诉被告武汉登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平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平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平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平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