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执1562号
申请人:**全,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申请人:***,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张文山,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董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城五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泉,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全、***与被执行人张文山、山东省博兴县董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25民初2192号。本院立案保全查封了山东省博兴县董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山东京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65000元,山东京博控股集团对债权数额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向明
审 判 员 崔汝伟
审 判 员 周新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惟俊
书 记 员 张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