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董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博兴县董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恢302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董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城五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董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鲁16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博兴县董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9051.38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董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该案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董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状况,并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董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且实际控制金额不足执行标的额。该案予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进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625执恢3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