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董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博兴县董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执3143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纯化镇***304号,身份证号码3723281971********。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董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五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16715729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602执3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