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08民初766号
原告: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升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以与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牧松林
人民陪审员梅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