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7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镜民一初字第02677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
原告:***,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升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奚玮,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佳,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现原告称双方已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故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晟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市北京路支行账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