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联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中联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3民初1629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重庆中联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航。
原告***诉被告重庆中联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卑英超
审判员班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