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603执保104号
申请人:重庆中联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康美街道礼环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539XU。
法定代表人:傅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锦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山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27100732D。
法定代表人:易强。
申请人重庆中联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锦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442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2月18、21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省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的存款账户315904.73元,实际冻结17057.91元和在中信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298846.82元,实际冻结0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4402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晖
审判员*建
审判员罗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