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824号
原告:杭州明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
法定代表人:陈学民。
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鲍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女,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杭州明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明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明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明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