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民初3563号
原告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被告东平县旅游局,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佛山街号。
负责人张立国,局长。
被告东平水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西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平县旅游局、东平水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丽娜
审判员 刘宗欣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