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1民初1***75号
原告: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1351室。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良维(被告之母),住北京市***区。
原告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旅传媒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旅传媒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良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旅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工资差额4500元。认可仲裁裁决第二、三项。事实和理由:被告的工资在每月计提5%作为绩效奖金,根据部门全年工作完成量,经过考核一并于年底统一发放,被告所在部门未完成2017年目标任务,所以原告扣除了绩效奖金,不存在工资差额,故提起诉讼。
***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理由是被告每月工资6000元,原告克扣每月300元没有依据。原告也没有告知目标任务,也没有进行跟踪考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2016年6月2日入职原告处,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6000元,岗位为中文编辑,所在部门文创出版中心。2018年3月24日离职。
原告提供了员工工资核定表,记载月工资总额6000元,工资构成:基本工资3800元、岗位工资1900元、绩效工资300元。备注:绩效工资为月工资总额的5%,按月计提并于年终根据部门/公司业绩参考个人年度考核情况核发。被告认可工资核定表,也认可每月工资计提5%即300元。
原告称未发放每月计提300元的理由是依据2018年1月公司会议纪要,被告所在的文创出版中心2017年计划完成指标为710万元,实际完成444.72万元,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所以扣除了绩效奖金。被告称未见过纪要内容,并且目标任务如何确定,制定后如何分配落实,原告均没有告知被告。
原告提交了2014年5月1日《关于实行绩效工资制的通知》、《2014年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被告称没有见过,不认可。被告提供了工资打卡明细,原告认可。
2018年5月11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1、兴旅传媒公司支付2016年6月2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480元,其中2016年4天、2017年2天、2018年2天;2、兴旅传媒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5%工资差额4500元;3、支付总裁奖18000元;4、支付体检费1000元;5、退回2016年6月2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个人所得税1633.42元;6、兴旅传媒公司支付2016年6月2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150小时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2586元、支付2016年6月2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8天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206元。2018年7月25日,该委作出京东×××[2018]第2438号裁决书,裁决:一、兴旅传媒公司支付***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期间每月百分之五的工资差额共计4500元;二、兴旅传媒公司支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期间三天未休法定带薪年假工资1655.2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兴旅传媒公司不服裁决第一项,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每月计提绩效奖金是否应予发放。根据《员工工资核定表》双方均认可每月工资计提5%作为绩效奖金。但是对于所计提的绩效奖金,如何发放。原告提供的会议纪要,并未送达给员工,也并未提前告知被告2017年部门目标任务及未完成的后果,也未实际对***进行过考核,因此原告扣除每月计提月工资5%即3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补发计提的每月300元工资差额,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扣发月份核算。
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第二项未休年假工资,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期间工资差额443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期间三天未休年假工资165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彦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 志
书 记 员 梁媛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