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保定天马旅游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10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天马旅游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星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德泉,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1351室。
法定代表人王嵘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朋朋,北京智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天马旅游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天马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旅国际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6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晓莉担任审判长,法官牟田田、法官林文彪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定天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被上诉人兴旅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朋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保定天马公司作为兴旅国际公司的股东,其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股东会议决议。兴旅国际公司称2014年5月15日未形成股东会决议,但兴旅国际公司的大股东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向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说明中提到股东会决议,一审法院应就此事实做进一步核查,以查明兴旅国际公司在2014年5月15日是否形成股东会决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67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保定天马旅游展览广告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周晓莉
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
代理审判员  牟田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