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特180号
申请人: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135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史志远,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申请人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旅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兴旅公司称,京东劳人仲字[2018]第2920号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决书仅依据《员工工资核定表》单一证据作出裁决,未查清基本事实。在我公司已对史志远的加班时间进行核对,折算扣除其倒休时间后,及时支付了史志远未能倒休的加班费。故我公司不同意京东劳人仲字[2018]第2920号裁决,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决。
被申请人史志远称,我同意该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29日,史志远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8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8]第2920号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一、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史志远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的绩效工资7500元;二、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史志远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7482.75元;三、驳回史志远的其他仲裁请求。
2017年4月5日,史志远入职兴旅公司,工作部门为文创出版中心。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兴旅公司每月从史志远工资中扣除600元作为计提的绩效工资。史志远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加班246.5小时,休息日加班23.5小时,倒休240.5小时。关于2018年6月1日至6月15日计提绩效工资的金额,史志远主张扣了半个月的绩效工资300元,兴旅公司予以否认,表示是按照出勤天数折算的,但不知道具体金额。***2018年6月出勤11天,其已经收到了兴旅公司支付的当月工资和结算的加班工资共8173.29元。兴旅公司称8173.29元中的3027.18元是加班工资,***表示其不知道分项,对此无法予以确认。
双方认可的《员工工资核定表》中载明,史志远月工资总额1200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800元、岗位工资7600元、绩效工资600元,绩效工资为月工资总额的5%,按月计提并于年终根据部门/公司业绩参考个人年度考核情况核发。就已计提的绩效工资应否发放,兴旅公司主张,依据其提交的《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关于实行绩效工资制的通知》和《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2014年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关于绩效考核的规定,“一般员工月薪实现9.5:0.5制,即95%按月发放,5%为绩效工资于年度终了视本中心或公司完成既定任务的比例而定于次年1月核算发放;未完成既定任务80%的不予发放”,以及《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会议纪要》记录史志远所在的文创出版中心没有完成2017年的既定任务80%的情况,不应发放。史志远则称兴旅公司未向其出示过上述文件,不知晓绩效考核制度的存在,不认可兴旅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为,因为在签订《员工工资核定表》时,兴旅公司并未告知绩效考核指标,也未出示绩效考核制度,并且告知是走一个过场,年底都会发,在职期间兴旅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过绩效考核,所以兴旅公司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不发放每月扣除的绩效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发放。兴旅公司认可未对史志远进行过绩效考核,但是,兴旅公司称按照考核制度,是先对部门进行考核,部门合格后才进行个人考核,若部门考核即不合格,已无再对个人进行考核的必要。另外,兴旅公司称在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告知过绩效考核制度,也向其宣读过制度文件的内容,但兴旅公司未就其所述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兴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京东劳人仲字[2018]第2920号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兴旅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