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执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鼎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吕梁市国兴新能源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鼎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梁市国兴新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西省太原仲裁委员会(2018)并仲裁字第705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54200元及利息148845.43元,仲裁费31551元,律师费7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执行,执行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经传统调查,未发现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向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代表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我院已于2019年12月6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通报,并向其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明确表示再无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全照
审判员 谭政廷
二0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高佩佩